深圳自考实践性环节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6 10:53 阅读:

深圳自考第一章实用环节考核办法通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高等教育实践环节评估的组织和管理,保证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暂行条例》和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教育实践环节评估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的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考核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和能力。实践性考试一般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试、外语听说、艺体类课程专项技能考试。考试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答辩和实际操作。

第三条实践环节考核应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其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校本级实践环节考核一致。

第四条实践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格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四川省高教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在四川省高教自学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考官所在学校、其他高等院校及相关单位开展实践性考试,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省级考办职责:

1.贯彻国家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实践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定全省实用考试大纲和考试实施细则。

3.审核并向公众公布实践环节评估的时间和地点。

4.组织命题和绩效评估;组织考核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评估的组织和实施。

5.公布考核结果,建立考核记录;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估过程;处理违纪人员及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主考学校的职责: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考官实践环节培训考试大纲和考试实施细则,经省考办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或发放应用型专业学校。

2.按规定时间向省考办报告实践环节考核的时间、地点、人数和具体考试科目。

3.参与实践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特殊规定除外)。

4.选拔和培养评估教师。

5、组织报名,具体实施考试工作,评价考试成绩。

6.将实践环节考核结果报送省考办。

7、完成省考办交办的其他工作和实践环节考核。

第八条考官所在学校应成立实践环节考核领导小组,由负责自学考试的校(院)长、负责自学考试的部门及其他相关方负责人组成。每个专业(课程)建立一个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办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本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主考学校要建设一支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试教师队伍。

第九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落实各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切实可行的考核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参与制定本部门委托专业的相关政策、标准、业务规范和实施细则。

3.负责系统实践环节考核的宣传咨询,为委托考试专业的实践环节考核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4、按照省级考办的要求,提供实验和实习场所,协助考官组织考生进行实验和实习。

第三章报名和考试程序、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登记

1.实践环节(实验、实习等)的申请条件)考试:参加某门课程实践环节考试的考生,一般应在通过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后,报名参加该门课程的实践环节考试。

2.报考毕业论文(设计)或综合毕业考试的考生:考生一般要在本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才能报考毕业论文(设计)或综合毕业考试。

3.需要申请免考理论课的考生,应在报名参加实考前六个月到所在县(区、市)考办办理相应手续。各县(区、市)考点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报名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实践环节考核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考官所在学校应在考试前一年的6月中旬安排将实践环节考试计划报送省考办。年度考核计划安排(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等。)由省考办于每年5月和11月公布或通过省考办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实践考核的报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面向社会考试专业的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考官所在学校申请报名;委托考试专业和应用型专业的考生,先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办学机构报名,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办学机构与主考人员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考生报名:(1)考生应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2)交纳报名费、相关实验费、论文(设计)指导费、综合考试费。

第十三条实践环节考核地点一般设在考官所在学校,也可以设在省考办指定的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实践环节考核基地。

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评估要求

第十四条实践环节评估要求是自学考试大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确定开放考试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实践环节学习和考核的可行性和条件。制定专业计划时,必须考虑实践环节考核的相应要求,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设置、实践环节考核的学分和要求、考核方法等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实践环节评估必须编制评估大纲和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并提前六个月公布。

第十六条实验检查

实验是帮助考生验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考核一般是指对实验项目和课程实践能力的考核。

1.实验考试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和方法。

2.考生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考试大纲的要求对考生的实验做出成绩评价。

第十七条实习评估

实践是考生充分获取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考核一般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练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和方法。

2.考生应根据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经历,并在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单位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派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实习指导和考核任务。写对考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工作、专业能力的评价。考官学校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实习单位意见,组织答辩,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课程设计考试

课程设计从属于某一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课程设计评估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课题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四)必要的数据和条件;(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竣工时间;(8)参考资料;(9)考核目标、内容和方法。

2.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制定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写课程设计说明。课程设计指导是对课程设计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路和设计两部分,一般有:目录(标题和页码)、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参考编目等。

3.成绩评价。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老师写评语,考官所在学校组织相关考试老师对考生进行答题和评分。回答者应不少于三人(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毕业论文(设计)评估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考生的科研能力,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2)选题依据和范围;(三)竣工时间;(4)参考资料;(5)考核目标、内容和方法。

2、考生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主考学校也可向考生提供参考题目),经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可正式挂牌,并由主考学校或指定教师推荐。

3.选题申请通过后,考生将根据所选内容和实际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由导师审核,提出意见,提交主考学校。考官所在学校会组织相关考试老师对已经完成任务,符合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的,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复习和答题。

5.主考学校应当组织考试教师组成答辩工作组,每组不得少于三人(应当是单数)。

6、防守和得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是:

(1)考生向答辩小组简要汇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的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和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考生提问。

(3)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对候选人的论文(设计)写评语,并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特殊技能考核是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考核。

专业技能考核按照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核办法。

1、凡符合考试大纲要求,成绩评定在(含及格)以上为合格。考核结果一般分为几项,先按百分制打分,再换算成五个等级作为最终结果。90-100分为优秀(A级),80-89分为良好(B级),70-79分为中等(C级),60-69分为及格(D级),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E级)。

2.对于一些特殊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也可以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价。

3.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可以参加下一次考试。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二十二条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上报省考办,考试成绩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合格成绩归档后,由省考办统一印制并颁发课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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