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自然定位——回归教育属性为了适应自考新形势,有必要对自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关于自考的性质,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暂行条例》自学考试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自学者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考试”。
自学考试条例还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自学考试,即“通过国家考试,广泛开展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问题是,人们往往只关注“考”字,而很少关注相对更重要、更难的“于”字。在终身教育时代,学习者的主体地位不容忽视。在漫长的学习过程中,知识的掌握、技能的获得、证书的认可固然重要,但考生学习方法和策略的改进、学习态度、科学精神乃至人格的培养,都是促进人才培养更重要的方面。
换句话说,教育的真正意义不在于获得学历高的文凭或资格证书,而在于文凭背后有智慧、有情感、有能力的新人。如何解决“智”与“德”缺一不可的问题,不仅是一般学校需要认真思考的,也是自考领域自考的关键。本文来自北京成考网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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