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性质和功能定位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10-09 12:06 阅读:

自学考试自然定位——回归教育属性为使自考适应新形势,有必要对自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关于自考的性质,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暂行条例》第二条对此解释如下:“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指自学者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统一组织、规范实施、最终将国家学历授予合格人员的特殊教育制度,它无疑为那些向往高等教育却因种种原因无法直接进入大学课堂的人打开了一条接受高等教育的通道。然而,随着报考人数的快速增加和高等教育吸引力的不断提升自学考试,人们越来越关注“学历考试”的形式,而不是“教育制度”的改革创新。因此自考内涵的误解也造成了执行过程中的诸多“失范”行为。这些问题不仅与自考人自身有关,如只记、学而不做、忽视经验、现场突击等,还与自考助学机构有关,如重视考试技能、忽视素质提升、强调通过率、忽视培养人、重视经济创收、忽视教育提升过程等。,甚至质疑国家制度本身,比如。

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自学考试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正确价值取向和定位。在此,笔者认为自学考试体系绝不是人们狭义上对“应试”、“以考促学”、“以考教”的理解。如何强调自考体系的“教育性”特征,以此为核心重建自考体系的目标取向,应该成为。诚然“自学考试”贯彻了我国原有的“宽进严出”的教育体制,其教育属性可以通过“目标明确”、“要素完备”、“过程规范”、“理念现代”的过程层次来体现。或者,我们可以对自学考试“制度化教育形态”、“学校与社会相结合的教育形态”和“信息社会的教育形态”进行研究。

事实上,自考条例也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自学考试,即“通过国家考试广泛开展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但问题是,人们往往只关注“考”字,而很少关注相对更重要、更难的“于”字。在终身教育时代,学习者的主体地位不容忽视。在漫长的学习过程中,知识的掌握、技能的获得、证书的认可固然重要,但考生学习方法和策略的改进、学习态度、科学精神乃至人格的培养,都是促进人才培养更重要的方面。本文来自-北京成考网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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