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证一年办理两次:上半年6月,下半年12月。具有毕业资格的考生应于每年6月初或12月初到当地办事处自考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毕业材料,不予受理。
(2)县(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省自考办公室提供的《毕业生登记表》(初试册)和已审核通过的考生毕业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备案。
(3)县(市、区)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国考中心毕业证书电子注册要求,记录相关信息并录入计算机,在《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中填写自动生成的毕业证书编号。
(4)县(市、区)自考办公室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和登记好的软盘报送市(州)自考办公室。
(5)市(州)自考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省自考办公室发布的《毕业资格考试内容与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相关信息录入电脑,打印花名册,复制软盘。
(6)市(州)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考办提交毕业生档案和报名软盘,省自考办统一打印《毕业生登记表》(正式册)和《毕业证书》。
(7)市(州)自考办公室负责将考生照片粘贴在毕业证书上,并将毕业证书插入《毕业生登记表》首页,按照省自考办公室印制的《毕业生登记表》(正式册)移交毕业生档案。
(8)省自考办公室将对市(州)自考办公室报送的毕业生档案按照《毕业生登记簿》(正式册)的顺序进行整理、捆绑,并注明捆绑数量和档案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文件分发给主考学校。移交档案时,认真清点核对数量,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9)主考学校应严格按照省自考发布的《毕业资格考试内容与要求》进行复试,尤其是对《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对信息不符的档案材料不予认可。
(十)经批准的档案材料,由主考学校在《毕业生登记表》主考学校意见栏中加盖“同意专业(本科)系毕业”意见章和时间章。
(11)考官所在学校应在批准的《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上加盖检查印章。考试不合格的材料放入还原袋,在袋面和《毕业生登记表》备注栏分别注明不合格原因。同时,退役物资应当在专业登记簿上登记。毕业生登记表必须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自考。
(12)考官所在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考办公室提交经审核的档案材料(包括合格和不合格档案)。(13)省/省考试院根据批准的《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检查和打印。
(14)经批准的《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省自考管理,一份由主考学校和考生所在单位保存。
(15)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留存的毕业生登记表进行专业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16)省自考办公室将把填好的《毕业生登记表》和《毕业证书》分发给当地自考办公室,由当地自考办公室负责分发给考生。
(17)省自学考试办应及时将毕业证书编号录入研究生信息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
(18)自考毕业证办理完毕后,省自考办公室将向考官提供一套《毕业生登记表》和一套《毕业生登记表》。
以上是自考毕业证办理流程,希望自考同学们能有所了解。本文来自-北京成考网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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